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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又一新名词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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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photo 发表于 2009-10-31 0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
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中国新闻网)

  这些年,“临时”一词很是流行,这个“临时”、那个“临时”的,在各个部门“
开花结果”,其效果特别的如领导之意,让一些单位屡用屡爽,甜头如美酒一般,成了
推却责任的挡箭牌。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令辽河鱼迷
糊了,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
。“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
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
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
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
的?相信“金钱封嘴”的肯定的。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那以后再出现这
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要是在这样,可以再全国
推而广之,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即时性
”?就是即时就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犯罪不是“临
时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轻判?
  
  其犯罪算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笔者想也应该是“临时性的即意判
决”。
 
  协警,就是协助警察执法,可以叫做“临时性”协助执法,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
临时性”犯法呢。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真是一个好榜样的强奸犯,不愧是协警出身
,被害人不报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强奸犯真的天上难找、地下难
寻。我看对他们根本都不用判刑,理应树为投案自首的楷模进行宣传,还要发点奖
金为好,以资鼓励。要是判刑,也应该是判三缓二,这样才显出我们的人性化判决。
  
  联想到那个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强奸的男人,要是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创造
的法院,怎能会被判为有罪之人?可怜你生错了地方,这不怨你。
  
  看看女人都能判罪,这个两人同时强奸一个女人的案件,却判了一个“临时性的即
意犯罪”,实在是高。不服法官的创造性是不行的。
  
  绝地相信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
等吧,成为网络流行词语。
  
  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
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
”,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
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好了,大家忙,我临时性去趟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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